北京医疗口腔(美容)机构服务审批、医疗机构审批
北京医疗机构审批: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,并设置醒目标志,类别标签字迹清晰、放置准确;北京医疗美容诊所审批,北京医疗美容诊所注册,北京医疗美容诊所代理注册,代理注册北京医疗美容诊所,北京医疗美容门诊部审批,北京医疗美容门诊部注册,
北京医疗机构审批:(二)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,避免阳光直射;
北京医疗机构审批:(三)需要冷藏、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、冷冻设备中,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北京医疗美容诊所审批,北京医疗美容诊所注册录;
北京医疗机构审批:(四)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,有明显隔离,并有醒目标示。
北京医疗机构审批:第二十六条 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、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,重点检查拆零
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。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撤柜、停止销售,由质量
北京医疗机构审批: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,并保留相关记录。
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、清洁和维护,并建立记录
和档案。
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
或者检定,并保存校准或者检定记录。
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、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、定期验
证,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,包括验证方案、报告、评价和预防措施等,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证。
第三十条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,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
算机信息管理系统,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。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:
(一)具有实现部门之间、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;
(二)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、打印和管理功能;
(三)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(名称、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、规格型号、生
产批号或者序列号、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)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;
(四)具有包括采购、收货、验收、贮存、检查、销售、出库、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
量控制功能,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、控制,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;
(五)具有供货者、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、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;
(六)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,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
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,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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