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:
北京医疗器械公司代办:(一)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;
(二)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,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;
北京医疗器械公司代办:(三)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,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;
(四)依法指导、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。
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”)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研究,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草案和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建议;
(二)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工作;
(三)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;
(四)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宣传、培训的组织工作;
(五)组织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,协调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;
(六)承担医疗器械化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的相关工作;
(七)承担医疗器械标准信息化工作,组织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出版;
(八)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标准管理工作。
北京医疗器械公司代办: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需要,经批准依法组建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。
北京医疗器械公司代办: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开展医疗器械标准研究工作,提出本领域标准发展规划、标准体系意见;.
(二)承担本领域医疗器械标准起草、征求意见、技术审查等组织工作,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;
(三)承担本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技术指导工作,协助解决标准实施中的技术问题;
(四)负责收集、整理本领域的医疗器械标准资料,并建立技术档案;
(五)负责本领域医疗器械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;
(六)负责本领域医疗器械标准技术内容的咨询和解释;
(七)承担本领域医疗器械标准的宣传、培训、学术交流和相关化活动。